龙泉市新欣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龙泉市新欣公路养护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47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青,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璐,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泉市新欣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剑池东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郑龙庆,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善华,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慧红,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龙泉市新欣公路养护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终21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