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47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青,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璐,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泉市新欣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剑池东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郑龙庆,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善华,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慧红,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龙泉市新欣公路养护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终21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