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大讯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外研讯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徐建忠,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健,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外研讯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5号楼3 层307-1、307-2。

法定代表人:刘庆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非,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研社)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外研讯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飞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外研社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外研社要求讯飞公司支付租金6617
880.92元、服务费945 411.56元及资金损失、公证费1900元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讯飞公司承担。理由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2014年11月1日,讯飞公司向外研社承租北外国际大厦7层部分房屋,自当日起,外研社即将租赁房屋交付讯飞公司,讯飞公司入住并实际使用,双方虽未签署书面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二)外研社提交的2017年电子邮件等证据,充分证明讯飞公司自2014年租赁涉案房屋及拖欠租金的事实,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就涉案房屋没有租赁的意思表示,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没有证据证明。(三)二审法院根据与涉案房屋无关的《无偿使用证明》,认定外研社与讯飞公司就涉案房屋的使用不存在租赁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外研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建立租赁合同,应由合同各方形成合意。本案中,讯飞公司虽于2014年至2017年使用北外国际大厦7层部分房屋,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在使用房屋期间,双方亦无收、缴租金的行为。鉴于讯飞公司是由外研社和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外研社持有60%股权,以及外研社于2014年6月2日出具的 《无偿使用证明》载明外研社将房屋无偿提供给讯飞公司使用四年的事实,外研社仅提供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双方邮件往来内容,不能充分证明外研社与讯飞公司自2014年起至2017年期间建立了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外研社基于租赁关系所主张的租金、服务费及资金损失、公证费损失,均缺乏合法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认定和支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外研社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春玲
审  判  员   王 宁
审  判  员   史利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姚心悦
书  记  员   刘寒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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