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大讯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外研讯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35245号
原告: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陆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宫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外研讯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院****楼**307-1、307-2/div>
法定代表人:刘庆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美玲,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丹欣,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时尚百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振文,总经理。
原告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文投公司)与被告北京外研讯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研讯飞公司)、第三人北京时尚百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尚百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文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欢、马睿,被告外研讯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美玲、霍丹欣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时尚百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外研讯飞公司:1、依法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2、退还货款74万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截止2019年7月26日资金占用损失为2591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时尚百联公司无力偿还外研讯飞公司货款,于2018年12月通过伪造合同的手段虚构其需要向北京高校供货的事实并向陕西文投公司提出由陕西文投公司向时尚百联公司指定的供应商(即外研讯飞公司)采购货物再转卖给时尚百联公司,时尚百联公司最终将所采购货物供应到高校。基于时尚百联公司的欺诈行为,陕西文投公司与外研讯飞公司签订了案涉《购销合同》并向外研讯飞公司支付了货款。但外研讯飞公司在明知不会再发货且高校也不需要货物的情况下,还在《购销合同》中盖章确认收款后15日内发货。外研讯飞公司为了及时收回己方货款,故意向陕西文投公司隐瞒了学校不再需要货物其不再发货的重要事实,导致陕西文投公司作出错误判断,签订了案涉合同并支付了货款给陕西文投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陕西文投公司诉至法院。
外研讯飞公司答辩称,不同意陕西文投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目的是陕西文投公司代时尚百联公司向外研讯飞公司支付的货款,外研讯飞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发货义务,且时尚百联公司也已经认可收到货物。陕西文投公司主张签订本案合同是因为被欺诈,而关联案件已经出具生效裁判文书,陕西文投公司主张不能成立。
时尚百联公司既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甲方、买方)与外研讯飞公司(乙方、卖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货物,设备名称为讯飞爱课堂系统(嵌入版)V2.0、FiF全学科测试系统,合计74万元。双方对其他权利义务做出了约定。合同无签订日期,仅有双方公司的公章。
2018年12月25日,时尚百联公司(甲方、买方)与陕西文投公司(乙方、卖方)签署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定购货物,设备名称除讯飞爱课堂系统(嵌入版)V2.0、FiF全学科测试系统外还有语言实验网络学习终端、数字语言实验室软件等合计1382450元。双方对其他权利义务做出了约定。
2018年12月26日,陕西文投公司向外研讯飞公司转账74万元。
陕西文投公司称购销合同的签订背景系时尚百联公司与北京市第一〇一中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向北京市第一〇一中学提供办公设备,时尚百联公司提出向陕西文投公司购买并于2018年12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供了《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施工周期变更说明》,明确了所需购买的设备型号及供应商,陕西文投公司通过北京市第一〇一中学的采购合同上网核查了中标公告的真实性后,同意为其供货。陕西文投公司确认时尚百联公司的购买意向后,随即与供应商即外研讯飞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采购案涉仪器设备,价格合计74万元。同时,陕西文投公司与时尚百联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所采购的设备以1382450元的价格转卖给时尚百联公司。
外研讯飞公司提交其与时尚百联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两份合同总金额为70万元。
外研讯飞公司提交时尚百联公司出具的项目合作及账款证明函,载明,时尚百联公司与外研讯飞公司自2015年开始合作在北京地区高校市场代理销售外研讯飞公司产品。2017年至今有部分时尚百联公司的代理销售项目由贵公司已完成交付和客户最终验收,但由于时尚百联公司的财务状况原因,一直未支付货款,总金额188.75万元,其中74万元已由陕西文投公司代为支付,最终总欠款为114.75万元。
2019年1月17日,时尚百联公司发布时尚百联公司与陕西文投公司达成战略合作的公告。
(2019)陕0113民初1882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8年12月12日,陕西文投公司与时尚百联公司签订《供应链服务协议》第一条约定:1.1时尚百联公司就每批需委托陕西文投公司代理采购的货物编制《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该《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需经陕西文投公司书面认可后,陕西文投公司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从代理采购货物的供应链服务。第二条约定:2.1时尚百联公司承担《购销合同》项下“买方”的全部义务。第三条约定:3.1陕西文投公司作为时尚百联公司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时尚百联公司与供货商确定的条款与供货商签署《购销合同》。3.2陕西文投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时尚百联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交付货物。3.3陕西文投公司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准确无误增值税发票及时尚百联公司支付的全部采购价款和代理费后,按照所收金额向时尚百联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3.4陕西文投公司提供的本条约定的服务统称“供应链服务”,陕西文投公司有权将本协议约定的供应链服务分包给其它第三方。第四条约定:4.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时尚百联公司就陕西文投公司提供供应链服务所支付的代理费为采购总价款的【1.25%/月】,即代理费=《购销合同》金额×【1.25%/月】。其中结算账期为自陕西文投公司付款给供应商之日起至时尚百联公司付款给陕西文投公司之日止,其他费用均由时尚百联公司另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外研讯飞公司是否如陕西文投公司所述参与了时尚百联公司欺诈陕西文投公司。依据1999年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陕西文投公司所举证的证据无法证明外研讯飞公司与时尚百联公司共同欺诈陕西文投公司,亦不能证明外研讯飞公司知晓时尚百联公司的欺诈行为。陕西文投公司主张因欺诈而撤销双方的购销协议及退还货款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时尚百联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00元、保全费4350元(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懿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