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终2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孔集团曲阜三孔白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姚村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8631349527。
法定代表人:邱畑桤,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阳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泗店镇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7973105903。
法定代表人:王恩斌,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三孔集团曲阜三孔白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阳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三孔集团曲阜三孔白酒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三孔集团曲阜三孔白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壮男
审判员 史宝磊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