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阳县乡饮乡金马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3304号
原告:宁阳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宁阳县泗店镇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7973105903。
法定代表人:王恩斌,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阳县乡饮乡金马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山东省宁阳县乡饮乡金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21B478790914。
负责人:袁英文。
原告宁阳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乡饮乡金马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宁阳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阳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丛广一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