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阳县乡饮乡金马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1643号
原告:宁阳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泗店镇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7973105903。
法定代表人:王恩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祥,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阳县乡饮乡金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阳县乡饮乡金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21B478790914。
原告宁阳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乡饮乡金马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阳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 唯
书 记 员  王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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