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02执保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御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御碑楼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9)鲁0902民初5186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御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