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执保9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9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御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2M169003,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执行人***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财保769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御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京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