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终1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宏信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众兴里1-5-604号。
法定代表人:李冬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振广,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得(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二路特一号富士康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聪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芳,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苗,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天津市宏信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得(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27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273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宏信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艳军
审 判 员 吴文琦
审 判 员 刘 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任士强
书 记 员 康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