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骏马国际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8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新屯村(一楼)(仅作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666555。

法定代表人徐浚木。

被执行人骏马国际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2号骏马国际酒店7层A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180507F。

法定代表人贺**。

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与骏马国际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483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8民初9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25499.65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骏马国际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02×××78账户内的人民币10501.46元,控制期限自2018年08月06起至2019年8月5日止,本院已委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代为扣划,待上述款项扣划后,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8元,余款人民币10443.46元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对于本案未能清偿部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予以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予以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群英

审判员  贾 克

审判员  张勤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