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易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1023号
原告: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新屯村(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666555。
法定代表人:徐浚木。
被告:广东易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步富荣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WLL54D。
法定代表人:余雪。
原告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易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少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颜康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