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718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新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666555。
法定代表人徐浚木。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3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支付货款150590.77元及违约金;二、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支付案件受理费1989元、保全费1440元。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据反馈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789.75元并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31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龙
审判员 李凯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