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能纳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95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中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马华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潇,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新屯村(一楼)(仅作办公)。
法定代表人:徐浚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瑞琦,广东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能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195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故申请人上海能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02621********、开户行为平安银行深圳双龙支行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02621********、开户行为平安银行深圳双龙支行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孔燕萍
审判员  丁 祎
审判员  张 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顾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