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520-1号
原告: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新屯村(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666555。
法定代表人:徐浚木。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钧,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来,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7年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89503.9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89503.9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戴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