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泰安市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02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东岳大街48号。
主要负责人:孙成刚,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研深,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泰安市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家店村。组织机构代码1664947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女,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涉案房产正在评估、拍卖,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