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4204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山泉路146号淄博安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汇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淄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在其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