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2执1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陕0402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与***2013年3月至2019年5月28日建立有劳务关系。二、被告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884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一、被执行人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赔偿金88400元。二、被执行人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1005元。三、被执行人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本案执行费1226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63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