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

某某与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402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

***与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四、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剩余住院医疗费50777.07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营养费1080元共计58937.07元的70%即41255.94元(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已支付25183.20元,需再支付16072.74元)。五、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鉴定费2500元的70%即1750元。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2386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203元。在执行过程中,已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了该款项,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6)陕04民终1019号民事判决书、(2018)陕0402执恢11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代理审判员  鱼 跃

代理审判员  于 秦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