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8民初1754号
原告:富平县田野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528053692982。
法定代表人:田野,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富平欣丰设施农业建设有限公司,驻所地:富平县留古镇贺兰村,组织机构代码:916105283055541919。
法定代表人:赵文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性。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平县田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富平欣丰设施农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平县田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平县田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富平县田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新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