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4民初2252号
原告:***,男,199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南岭镇西溪村6号镇政府办公大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7470214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福建省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79,008.1元。
本院认为,***以与福建省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未付工程款的金额及支付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5元,实际收取8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