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4民初673号之三
原告:***,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盈润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茶园街道北环中路150号福苑花园1#楼3层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NL6U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南岭镇西溪村6号镇政府办公大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7470214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自贸区福州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原告***诉被告福建盈润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福***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福建省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福建盈润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省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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