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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福建盈润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4民初673号之三 原告:***,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盈润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茶园街道北环中路150号福苑花园1#楼3层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NL6U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南岭镇西溪村6号镇政府办公大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7470214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自贸区福州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原告***诉被告福建盈润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福***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福建省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福建盈润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省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