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825民初2336号
原告:***,男,196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城县文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南岭镇上岭村吾洋新村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7470214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第三人:连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500412596X7。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连城县国土资源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于2017年12月29日以与福建省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省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省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