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02民初4934号
原告:***,男,1960年4月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中建鑫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华亭村亭前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08434053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田,男,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建鑫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被告福建中建鑫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和解方案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福建中建鑫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林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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