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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建鑫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终10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建鑫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华亭村亭前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0843405381。

法定代表人:杨朝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清塘大道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315720037H。

法定代表人:梁锐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清伟,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福建中建鑫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5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中建鑫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中建鑫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282.7元,减半收取2641.35元,由上诉人福建中建鑫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天明

审判员  黄 征

审判员  翁国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凯丽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