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2民初5369号
原告:叁陆零(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胜利南街1899号5楼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08434053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八达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光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06035088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京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国,福建京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叁陆零(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八达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叁陆零(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叁陆零(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莆田市城厢区八达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叁陆零(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98.6元,减半收取计5349.3元,由叁陆零(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阮奕清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