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华禹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仁能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华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4755号
申请人:湖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正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怡,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华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
法定代表人:邱亮。
担保人:华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天健芙蓉盛世花园******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华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华禹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长沙华禹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湖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振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明璇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