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4755号之一
原告:湖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厦N单元14层1403号。
法定代表人:周正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怡,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华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邱亮。
第三人:长沙东鑫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金州北路088号。
原告湖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华禹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沙东鑫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长沙东鑫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沙东鑫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李振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周明璇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