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庭来庭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来庭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红都服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02民初13830号
原告:云南庭来庭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杨家社区田家地村34号。
法定代表人:周仕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映,女,回族,1989年12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红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尧,男,汉族,1988年9月2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庭来庭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红都服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云南庭来庭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红都服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庭来庭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9元,由原告云南庭来庭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