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民初600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西咸新区。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751W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陕西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T60297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男,198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咸阳市乾县。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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