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民初600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西咸新区。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751W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陕西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T60297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男,198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咸阳市乾县。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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