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罡城镇茅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宁阳县罡城镇茅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2310号
申请人:***,男,1967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宁阳县罡城镇茅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166561262P。住所地宁阳县堽城镇桥北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阳县罡城镇茅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921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后经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意见,本案属和解并长期履行的情形,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国
审判员 王天序
审判员 沈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