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保593号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徐伟),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宁阳县罡城镇茅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堽城镇桥北村。
法定代表人:杜衍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阳县罡城镇茅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1)鲁0921民初264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宁阳县罡城镇茅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衍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秀敏
书 记 员 徐玉玮
请仔细阅读期限告知警示
期限告知警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而自动解除保全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