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罡城镇茅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宁阳县罡城镇茅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4415号 原告:***,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阳县罡城镇茅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堽城镇桥北村。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被告:***,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第三人:宁阳县第三中学,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堽城镇。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原告***与被告宁阳县罡城镇茅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第三人宁阳县第三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吕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