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执保6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宁阳县罡城镇茅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堽城镇北桥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与宁阳县罡城镇茅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3)鲁0921民初266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90000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粮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