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罡城镇茅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宁阳县罡城镇茅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执保6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宁阳县罡城镇茅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堽城镇北桥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与宁阳县罡城镇茅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3)鲁0921民初266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90000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粮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