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920号
原告:***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宁阳经济开发区东疏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兴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宏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上高乡施家结庄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宏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丛广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