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泰山商初字第1432号
原告泰安市泰山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唐訾路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师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清真寺小区。
委托代理人***,泰安泰山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泰山爆破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爆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孟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