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爆破有限公司

某某、泰安市泰山爆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民终3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泰山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唐訾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莱州市山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市夏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莱芜市莱城区,现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泰安市泰山爆破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莱州市山友矿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慧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