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3民初1716号
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9789P。
法定代表人:苏一元。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王长江、杨鸿雁,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达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6KB4UT5A。
法定代表人:黎川岭。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达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柏桂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