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某某达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3民初1716号
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9789P。
法定代表人:苏一元。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王长江、杨鸿雁,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达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6KB4UT5A。
法定代表人:黎川岭。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达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柏桂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