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民初9317号
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9789P。
法定代表人:苏一元,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江,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雁,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常硕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金盾花园34幢4单元第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2303212X3。
法定代表人:陈灿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军,男,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上海市青浦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常硕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常硕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常硕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86.5元,由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余款5486.5元退还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宗波
人民陪审员 朱跃元
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