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581民初2568号
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宾川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218650305R。
法定代表人:苟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橙,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龙腾路世纪公元LS-1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329160843J。
法定代表人:庞永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9789P。
法定代表人:苏一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腾冲腾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K3LLW56。
法定代表人:郭兆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诉被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腾冲腾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70元,减半收取计5235元,由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映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段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