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与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581民初2568号
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宾川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218650305R。
法定代表人:苟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橙,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龙腾路世纪公元LS-1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329160843J。
法定代表人:庞永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9789P。
法定代表人:苏一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腾冲腾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K3LLW56。
法定代表人:郭兆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诉被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腾冲腾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70元,减半收取计5235元,由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映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段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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