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91民初556号
原告: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天门大街1110号泰山科技创业城A区1号。
法定代表人:**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未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心高科(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北里13号19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秀,女,1987年6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26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独阳,男,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心高科(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独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00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