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91民初556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天门大街1110号泰山科技创业城A区1号。
法定代表人:**和,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国心高科(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北里13号19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3月26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独阳,男,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人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心高科(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独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鲁0991民初556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国心高科(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独阳的银行存款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12月13日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国心高科(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独阳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国心高科(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独阳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