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山东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1906号
原告: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望岳东路**中兴时代大厦**舜翔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李松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安,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中国长城山东自主创新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黄剑,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