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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心高科(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执保86号 保全申请人: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南天门大街1110号。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心高科(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北里13号19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独阳,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心高科(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独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0)鲁0991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心高科(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独阳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