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执保86号
保全申请人: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南天门大街1110号。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心高科(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北里13号19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独阳,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心高科(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独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0)鲁0991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心高科(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独阳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