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民初2774号
原告:新泰市钰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东都镇西都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彬,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东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北关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新泰市钰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泰市钰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