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电协力科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光亮电气有限公司、湖北鄂电协力科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130号
原告:光亮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5589515Q),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上游村。
法定代表人:汤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进、董春雷,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鄂电协力科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88481112W),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文集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鄂电协力科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亮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77.5元,由原告光亮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忠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胡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