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荆门中民立终字第00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鄂电协力科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祥市文集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884811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鄂电协力科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办理交费手续,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交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