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宏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1484号

原告:山东宏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南路宏瑞国际星城北区2号楼3单元2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苏芳志,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石景山路20号901-2房间。

法定代表人:谭学彪,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总经理。

原告山东宏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宏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宏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珂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韩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