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8835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优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西路89号A栋。
法定代表人:冒**,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901-2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通优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劳务费为由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