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6415号
原告:四川阔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2栋2单元6楼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BPWT49N。
法定代表人:邹能,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予,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倡,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奥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创东二街5号56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2Q666T。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四川阔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奥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阔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阔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阔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阔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凤 华
人民陪审员 霍玉平
人民陪审员 朱 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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