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81民初1073号
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3042.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以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3042.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金莲
书记员  王述鑫